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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相关材料仔细查阅后,对本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对2017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上述通知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未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担保事项(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独立董事:

 

 

李双海         杨祖一         欧珠永青

 

 

 

2017年8月17日